郭军刚
军刚

郭军刚

     没有法律,权利就失去了依据;

    有了法律,权利就师出有名。
    如果你不知自己权利的状态,请你咨询律师;
    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请你亮出法律的武器,
    费用由你垫付只是暂时的,
    对方终将会连你的权利一起偿还!!

    ★个人概况:郭军刚律师,男,1979年生,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先后在西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山东东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大量的公司内部管理及公司法务工作。
    ★ 执业简介:执业以来,郭军刚律师始终以“诚实信用、勤学敬业、果敢执着、优质服务”作为自已的工作准则,时刻以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已任,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主要从事公司实务、金融、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以公司日常法律运用及相关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为其业务专长,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成功代理了各类典型经济案件数十起。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公司避免了多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以专业的法律眼光保证了顾问公司发展的合法性,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的代理了200多名消费者诉格力空调销售合同纠纷,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众多商户的合法权益。
    ★ 专业特长:本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承办民事、经济类法律事务,以代理重大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见长,已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律业务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成立、组织机构的安排;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产权结构的分布和调整;企业重组、解散、破产清算等业务;公司经营中风险提示及规避措施;公司融资,投资项目可行性建议;曾先后兼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二、房地产法律业务涉及土地的划拨、出让、转让、租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综合事务;针对购房者在购房中涉及的风险提供法律建议,对开发商资质、证明进行调查;开发商、银行与购房者三方之间就有关按揭、房屋买卖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并为上述协议的签署提供见证;起草房产物业管理公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代理解决物业管理争议等;本律师曾接受委托处理多起房地产方面诉讼及仲裁案件。
    三、起草、审查各类合同文本,代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争议、金融案件等法律事务。
    ★ 执业特点:本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工作思路清晰,分析问题有深度、有主见、逻辑性强;工作热情、主动,有高度责任感,为人谦逊好学,愿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发挥律师的风险防范作用,降低、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范结合起来以保证企业发展的合法性及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诚实信用、保守秘密是本律师职务准则,愿与您携手共进,切实有效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经营,为企业各项事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是本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变的宗旨,几年来,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涉及金融、汽车、工程机械、教育、房地产等多种行业,为企业开展法律讲座几十课时,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企业投资和发展献计献策,因为敬业、认真,业绩突出,得到了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本律师以办事严谨,诚实信用,讲求效率,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其扎实勤勉、办事认真的工作态度而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 格言:愿以主动、热忱、优质、高效的服务树立信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联系方式:电话:(029)88377251-88377257转205
             传真:(029)88377258    88377259
             手机:15991678681
             E-mail:gjg122@163.com

    愿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
    愿与您携手共进切实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张某诉ⅩⅩⅩ保险公司人身伤害理赔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李某之ⅩⅩⅩ号货车发生故障,停放在路上,其在车后大约50米摆放一轮胎做为警示标志。张某骑二轮摩托车沿环山路行驶时,因观察不周与该轮胎相撞,张某受伤。后张某以人身伤害为由将李某及承保李某车辆交强险的ⅩⅩⅩ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ⅩⅩ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经历了一审至二审和再审程序,本案在进入再审程序时,郭军刚律师接受ⅩⅩⅩ保险公司的委托,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找到突破口,制定出详细的诉讼方案,另辟蹊径,根据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总结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据此,郭律师从关键点着手,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一、本案并非一般简单的交通事故,应属于摩托车与路面障碍物碰撞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
本案所谓的事故是发生在张某和李某之间,原因是张某自己骑二轮摩托车观察不周与李某在道路上摆放的轮胎相撞而导致张某受伤。也就是说张某是与李某所摆放的轮胎相撞,而并非是与被保险车辆相撞。也就是说这是一例单方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书也是这么认定的,交通事故书明确说明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那么,按照民事侵权原理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也应该由摆放轮胎的李某来负责赔偿。
二、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民事侵权法律。
从上述客观事实来看,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也不能按照一般交通事故来简单处理。更不适用相关交通法规。因为,《交强险》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法定赔偿,而本案并非是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显然不能适用交强险规定。因此,本案只是一般的侵权行为,不适用相关交强法规,而应该适用相关民事侵权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应该由实施侵权行为人即在道路上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轮胎的李某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既然不是被保险车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没有责任予以赔付。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代理意见,ⅩⅩ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评析:
   在人身伤害与保险理赔案件中,不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的复杂,最关键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抓住案件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准确的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郭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实践经验、牢固的法学知识、敏锐的洞察力、正确的诉讼思路,制定了最佳方案,法院最终采纳了郭律师的代理意见,推翻原一审、二审的裁决,本案胜诉。
   当委托方ⅩⅩⅩ保险公司看到案件转败为胜的结果,对郭律师的尽职、敬业、高效、敏锐表示高度的赞扬和认可。同时,对郭律师的信任进一步的升华,委托方主动提出聘请郭律师担任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进一步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郭军刚律师
2011年2月28日